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牡丹江市驻工商纪检监察组在市场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首推十三条
执法人员“不担责”机制
  • 来源:牡丹江市纪委监委
  • 发布日期:2018-09-17
    随着从严治党的不断引向深入,对行政执法人员从严管理、从严问责的力度不断加大,机关工作作风、工作效率明显改善。但在市场监督行政执法领域,对一些责任大、行政审批事项、涉及比较难处理的执法案件,则产生了一些消极的思想,认为“干多错多,不干不错”,因为害怕被追责,不敢积极履行职责,不知如何履责才能规避追责。为了更好鼓励执法人员履职尽责、行使职权、积极作为、勇于担当,驻牡丹江市工商局纪检监察组按照工商、质监、食药监等相关法律法规,对公民、法人或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执法监督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一是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时,受到抗法阻力、暴力袭击时,造成行政相对人意外伤害的;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,执法车辆与当事人车辆同样受到冲撞、碾轧、拖拽、剐蹭的;三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,执法人员受到不法侵害,抢夺正在实施犯罪(包括犯罪终止、犯罪未果)人的行凶器械,而造成相对人意外伤害的;四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围堵拦截、聚众哄闹、冲击阻碍时,造成相对人意外损伤的;五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,由于抗法拒检,受到推搡、拉扯、撕咬等侵害的,造成相对人意外损伤的;六是行政相对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被调查、查证和处罚时,造成相对人受到恐吓而出现精神疾病或诱发其它病因发作的;七是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现场,相对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第三方当事人诬告陷害、打击报复,而造成意外伤害的;八是经执法人员查证核实,行政相对人被恶意投诉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,但非执法人员造成的;九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,执法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涉及企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企业秘密、个人隐私被泄露非法人员造成;十是行政执法人员给予相对人错误的处罚、追究责任、不公正处理,并及时纠正和改正错误,对相对人未造成大的损失;十一是因现有的技术水平的限制而不能给予企事业单位检验测试的,产品质量缺陷无法准确判定的,给企业造成损失的;十二是超出执法权限职责范围,执法人员无论如何也不能满足举报投诉人要求,而造成举报投诉人损失的;十三是行政执法过程中,造成或致使相对人其他情形损失的。

  免责是让行政执法人员更好的担责,树立风险意识。免责并非视为免全责,而是要根据执法工作的履职尽责情况,综合分析动机态度、客观条件、程序方法、性质程度、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,依法依规减轻、从轻给予问责处理,要具体情况,具体分析。同时不要拿免责当“保护伞”,搞纪律“松绑”,确保“不担责”机制在纪律红线、法律红线内有效运作。(白旭)